2017年10月10日,由我处闫雅强公证员负责调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在石景山法院签订了调解书。据悉,这也是北京首件由公证处参与调解顺利结案的诉讼纠纷案件。
2017年7月,冯女士所在公司将候先生所在的公司起诉到石景山法院,索要18万余元的货款及拖欠利息,总计20余万元。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了节省双方的时间,闫雅强公证员没有要求双方一定到公证处或法院来调解,而是尽可能的用电话沟通,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正因为运用了灵活的调解方式,从接手这起案件的调解,到双方达成协议,只用了不到10天的时间。而如果采用诉讼结案的方式,很可能半年都无法结案。
除了节省诉讼双方时间外,这个案件涉及20余万元的标的额,若采用诉讼方式,诉讼费用超过4000元,而通过公证调解成功结案,诉讼费用将减半收取,当事人诉讼成本也大大降低。
2017年7月,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公证可以参与法院的调节、送达、执行等工作。我处率先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签署了合作协议,并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合作意向,成为北京市第一家与法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公证处。
公证调解的方式,对法院的法官来说,减少了案件的数量,减轻了结案的压力;对当事人来说,省钱省力省时间。可以说,公证调解,既是公证机构立足职能服务司法的有力探索,也是公证机构助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双方整合资源优势,实现职能互补,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受到了法院、当事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