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
由于美国、法国、哥伦比亚、奥地利和泰国等国家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无犯罪公证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这一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未受刑事处分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材料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年×月×日被×法院以×罪判处×××、×××(主刑与附加刑),同时还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1)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结婚证书;
(2)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3)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4)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5)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公证。如果不愿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可以到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办理夫妻关系公证。据我们掌握,有的国家不承认夫妻关系公证。如果要办理夫妻关系公证,请向使用地国家咨询后再办理。
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信的格式如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系夫妻关系。”
2 根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对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未婚公证、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办理离婚后未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一审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
办理丧偶后未再婚的应提供原结婚证和派出所、医院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受理。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 、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 、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 、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 、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 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