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02420G,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东 职务:董事长
出质人(乙方):北京市窦店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483084XL,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107国道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姜李明 职务:总经理
质押事由:借款人北京市窦店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由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北京市窦店润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与质权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东南、107国道西侧的厂房、土地,总占地面积共计28.54亩,建筑面积2011.8平方米,自《质押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法定最长有效租赁期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对土地内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