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02420G,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东 职务:董事长
出质人(乙方):北京田园盛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97582537M,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上芦凤营村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陈延辉 职务:总经理
质押事由:借款人北京田园盛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由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北京田园盛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与质权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村南、107国道南侧原“肉牛场”的部分场地及厂房,场地占地面积11.84亩、厂房面积585.28平方米,自《质押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法定最长有效租赁期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对土地内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