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甲方):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92302420G,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东 职务:董事长
出质人(乙方):北京市窦店耀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44473E,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艳 职务:总经理
质押事由:借款人北京市窦店耀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店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出质人北京市窦店耀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与质权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质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拥有的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的土地,四至线为南至家具厂,北至北京银汉华星商贸有限公司,东至107国道,西至牛场,面积62.24亩,自《质押反担保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法定最长有效租赁期止的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对土地内地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全部出质给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质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义务解除之日止。